‖新公司法下出资方式有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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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8-7
一、关于出资方式
原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这被称为五种法定的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新规定可以看出有这样几个变化:(1)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合并为知识产权;(2)列举式表述改变为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表述,由此原来五种法定的出资方式改变为更多的可以自由选择的出资方式;(3)可以自由选择的出资方式需要符合必要的条件,这个条件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换句话说,凡是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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