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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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8-7
历经近一年的法庭审理,最终以原告方胜诉而画了圆满句号的我国再生铅行业又一起严重的商业秘密侵权案,日前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落下帷幕。认定原审被告山东省莒南县筵宾制鬃厂侵犯原审原告江苏省徐州有色金属合金厂商业秘密权成立、赔偿经济损失四l193.29元,3名泄露商业秘密人各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徐州有色金属合金厂一次性获赔1291193.29元。由于此案案情复杂,案例又十分典型,颇有借鉴意义而备受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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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有色金属合金厂自1985年3月开始,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组织技术人员研究成功了再生铅精炼技术,该技术1989年、1990年先后经江苏省冶金厅和国家物资部鉴定为“国内首创,其具有高效、节能、污染小及综合利用率高等优点,此工艺及其产品目前在国内尚无可比厂家”。1995年12月,国家科委曾对该厂的技术作出技术鉴定,认为该技术与国内外同类厂家采用的技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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