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企事业单位印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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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8-7
一九七九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79〕234号),有些条文应作修订。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格、制发和管理办法,重新统一规定如下: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六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各直属机构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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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六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各直属机构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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