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继续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和远洋鱿钩渔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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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8-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继续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和远洋鱿钩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2001年4月17日 财税〔20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以及远洋鱿钩渔业自捕鱿鱼继续执行免征农业特产税的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享受免征农业特产税的范围包括:在他国专属经济水域和公海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企业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鱼;以及在日本海和北太平洋公海从事鱿钓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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