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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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8-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2001年4月14日 财税〔20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林业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五”期间,继续对国有森工企业执行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计算农业特产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试点地区原木农业特产税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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