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主体自律诚信公示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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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8-7
第六章 评价及程序
第十七条 “919阳光企业”和“919阳光品牌”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中国市场主体诚信公示评价委员会公布评价工作方案及受理申请的开始和截至日期。
第十八条 “919阳光行动”理事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919阳光企业”和“919阳光品牌”申请表》、提供有关信用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及专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中国市场主体维权铸信联合行动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中国市场主体维权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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