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如何负担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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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8-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如何理解该文件的最新规定,做好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申报,生产企业有必要进行仔细分析,细心筹划。
一、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原有征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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