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 脚踏两只船vs两头都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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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8-7
[典型案例]大维是某通信设备公司的技术骨干,已在公司工作了十几年。1998年,大维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劳动合同。2001年9月,大维与他人共同注册登记了一家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兼职创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同月,设备公司以大维未经企业允许,擅自成立公司,也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作出了“违纪处理”,通知大维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停职检查。
2001年10月,大维就公司的决定给予书面答复,表示已经辞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职务,但同时对其他处理意见均提出异议,不予接受。其后,公司到地区工商局调查,发现大维仍是信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变更。公司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遂作出了解除与其所签劳动合同的决定。大维对此决定不服,向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与他签订的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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